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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5-10来源:合工大智能院

各科研团队、各入驻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相关部署,发挥标准支撑引领作用,推动制造业企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联合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网站链接为:https://gkml.samr.gov.cn/nsjg/bzjss/202204/t20220421_341436.html),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转发如下:

 一、试点内容 

优先试点已发布、研制中的国家标准,配套应用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形成一批推动智能制造有效实施应用的“标准群”。详见《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实施方案》(附件1)。 

二、申报条件 

试点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业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科研院所等组成的联合体。 

(二)申报主体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三)申报主体应当具备推进标准应用试点建设的专职标准化团队或人员,具有实施标准应用的基础设施。 

(四)申报主体已开展相关智能制造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标准)应用工作,取得初步效果。 

(五)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标准应用经验。 

(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主体可参照《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附件2)编写申报材料,应当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标准应用实践方法、实践成效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可配图说明。 

(二)标准应用试点的标准范围参见《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1版)》,其中重点试点标准参见《智能制造重点国家标准清单》(附件3)。 

(三)每个企业只可单独或者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申报主体对企业资质、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于2022630日前将《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4)行文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将加盖地方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效公章的《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项目推荐汇总表》(纸质材料一式四份,电子材料刻录光盘)邮寄至应用试点工作支撑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项目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项目不超过5个。 

(六)推荐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标准化工作基础条件好、标准应用成效强的项目,并充分考虑行业覆盖面。 

(七)智能院各科研团队可依托智能院与相关制造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各入驻企业也可联合智能院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

(八)合肥地区的申报企业须在66日前将项目申报书寄送至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省内其他地市的申报企业请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联系人及电话: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苏静茹 010-82262645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樊 烨 010-68205630 

支撑单位: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何宏宏  010-64102797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1 

合工大智能院:

科技管理部 杨老师  0551-62919196

 

附件:

附件1: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实施方案.docx

附件2: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doc

附件3:智能制造重点国家标准清单.docx

附件4:项目推荐汇总表.docx

 

 

                     合肥工业大学智能制造技术研究院

                               2022510